在刑事诉讼中 人民检察院又是公诉机关还是什么机关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既是公诉机关,又是诉讼活动的监督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厅隐;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扩展资料:
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批重大冤错案件得到纠正。对受理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沈六斤故意杀人案”、“卢荣新强奸杀人案”、“李松故意杀人案”等18起重大冤错案件,及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均改判无罪。
对人民法院再审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等案件,检察机关同步成立专案组,重新复核证据、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共同纠错。颁布履行检察职能纠防冤错案件等系列指导意见,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等制度。
坚决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提请“减假暂”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以及裁定或决定不当的,监督纠正11.8万人。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减刑”、“提钱出狱”等问题,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强化对异地调监、计分考核、病情鉴定等环节监督,共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干部121人。
坚持不懈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经政法各机关共同努力,2013年核查出的4459人,至2016年10月全部清理纠正完毕。
监督纠正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的突出问题。针对检察机关发现的一些罪犯被判处实刑后未入狱、流散社会甚至重新犯罪问题,2016年与公安部、司法部等共同开展专项清理,核查出11379人并逐一跟踪监督扮迟厅。现已监督纠正9222人,其中收监执行7162人。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2万余件、再审检察建议2.4万件,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8.3万件,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2.4万件。
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注重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的司法工作人员11560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旦纯-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