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待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第一,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已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尤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列示遗嘱,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补助。第二,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不限于符合公务员档绝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第三,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年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第四,是遗嘱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民事遗属已经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济残忍行掘姿的,应当优先留用民事遗嘱。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二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散亮,应当优先留用。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第二十四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