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共有几种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共有4种,分别是:
1、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4、纪律轮锋蔽处分。对失职腊州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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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责情形:
(1)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2)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3)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2、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1)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2)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3、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必要性:
(1)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保证。
(2)有利于提高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3)有利于使我们作出的决策、采取的措施、推行的工作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规律,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
4、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基森的;
(4)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