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财政资金用于单位如何定性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套取财政资金用于单位,以单位的名义,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应属单位行为,又因诈骗罪排除单位犯罪,所以该行为定性为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处理法条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关于单位犯罪,《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首先分析一下单位犯罪构成:一是主体要求单位具有合法资格,但不一定是法人,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本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使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要是一个合格的单位,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存在。二是在主观上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和单位的整体利益,常常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友宴亮决定。三是客观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相关性,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四是客体为受《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其次单位犯罪行为的法律特性即:具有法定性。《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好宽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指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为单位都可以作为犯罪主体,还要看是不是刑法明确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祥者规定诈骗犯罪排除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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