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付款条件的法律效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背靠背”条款常见于建设工程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之中,是指双方约定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以其在与第三人的相关合同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的前提条件的条款。该类条款通常还会进一步明确,本合同的付款义务方未收到第三方相应款项前,本合同相对方无权要求付款等内容。1、“背靠背”条款的概念及正腊性质“背靠背”条款的核心是将业主向总包方支付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性质,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应属于“附条件”条款,但也有观点认为应属“附期限”条款。附条件及附期限的主要区别在于将来的事实是否确定。那么,“获得业主付款”到底是否属于确定的事实?我们认为,此种系于他方是否履行的行为,并非确定发生的事实。我们倾向于将“背靠背”条款认定为附条件的条款。2、“背靠背”条款相关裁判思路分析(一)分包合同无效,其中的“背靠背”条款亦不可参照适用;(二)分包合同有效,视具体情况确定处理方式:1.存在少量直接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的判例;2.分包合同对是否附条件约定不明的,视为未附条件,不得抗辩分包方付款请求;3.分包合同对附条件约定明确的,视条件唯掘的表述确定处理方式:(1)分包合同对业主付款的范围及节点约定不明的,只要业主向总包支付部分工程款,总包向分包付款的条件即获满足;(2)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将业主付款的范围或节点作为条件的,总包需对业主支付工程款及自身已积极主张债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得对抗分包的付款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指清核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