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和返还原物请求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法律依据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24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为《物权法》第34条。2.请求权人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3.要件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4.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应在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一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或者受长期时效期间的限制。5.目的和效力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具有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剥夺无权占有的规范目的;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无权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继续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本题中,乙系停车位的所有权人,甲系停车位的无权占有人(无权的间接占有人),所以,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果乙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应从丙处取回停车位并返还给乙,如果甲为停车位的间接占有人(如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甲亦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对甲完成停车位的交付。比如,甲可将对丙享有的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从而完成指示交付。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须注意:笔者认为,C选项的表述是不精确的,具有严重瑕疵。因为丙并未侵夺甲的占有,因此甲对丙并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如果乙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当甲为房屋的间接占有人时,甲可以对乙让与其对丙享有的租赁合同中的返还请求权以代现实交付(就是说,甲对乙进行指示交付时,对乙让与的是其对丙基于租赁合同的返还请求权,而非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④甲的占有乙的停车位的行为属于侵夺乙对停车位的占有的行为,所以,根据《物权法》第245条,乙可对甲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如前所述,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对象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甲为侵夺人,丙为继受人。但是,根据民法理论:(a)如果丙为概括颂岁州继受人(如丙通过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则乙对概括继受人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野蔽。(b)如果丙为特定继受人(如丙通过买卖、出租取得占有),若丙为善意的特定继受人,在乙对善意的丙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恶意的特定继受人,在乙对恶意的丙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D选项的表述以偏概全。故D选雀游项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