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规定党组织在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四条第六款的洞晌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本人放弃申辩的或无法出席纳腔锋讨论的,可圆穗不进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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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四条第六款的洞晌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本人放弃申辩的或无法出席纳腔锋讨论的,可圆穗不进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