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缮制海运提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海运提单的内容与缮制方法 海运提单的内容与缮制方法 海运提单(见单证示例 A3.4)的内容分为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固定部分包括海运提单背面的运输契约以及提单正面承运人或代理人印就的文字说明,这一部分一般不作更改。可变部分主要包括船名、装运港、件数、重量、体积等内容。这些内容根据运输的货物、运输时间、托运人及收货人的不同而变化。 海运提单的缮制方法表述如下。 (1)Shipper(托运人):本栏通常填写信用证的受益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只要信用证无相反规定,银行也接受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方为发货人。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中比较重要的一栏,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填制。提单收货人按信用证的规定一般有三种填法,即:记名抬头、不记名抬头和指示性抬头。 (3)Notify Party(通知人):本栏填写要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例如:信用证提单条款中规定:“…Bill of Lading …notify applicant”,则提单通知人栏中要填制开证人的详细名称地址。 (4)Place of Receipt(收货地):本栏填写船公司或承运人的实际收货地点,如工厂裂碰返、仓库等。在一般海运提单中,没有此栏,但在多式联运提单中则有此栏。 (5)Ocean Vessel(船名):本栏按配单回单上的船名填写。肆饥若货物需转运,则填写第二程船名。 (6)Voyage No.(航次):本栏按配单回单上的航次填写。若货物需转运,则填写第二程航次号。 (7)Port of Lading(装货港):本栏要填实际的装货港口。如有转运,填中转港名称,如无转运,填装运港名称。 (8)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本栏填写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果货物转运,可在目的港之后加注“With Transshipment at...”。 (9)Place of Delivery(交货地):本栏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此栏空白。 (10)B/L No.(提单号码):本栏按配舱回单上的 D/R 号码填写。 (11)Marks(唛头):本栏须同商业发票上的一致。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唛头,此栏可填“N/M”。 (12)Nos. & Kinds of PKGS(货物包装及件数):本栏按货物装船的实际情况填写总外包装件数。 (13)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名称):本栏填写货物的名称即可。按照《UCP600》的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在其他一切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即主要的商品名称,不需要详细列出商品规格,但不能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抵触。 单证示例 A3.4 海运提单 (14)Gross Weight(货物的毛重):本栏填写货物的毛重,须同装箱单上货物的总毛重一致。吵尺如果货物是裸装,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则在净重前加注“N.W”。本栏一般以公斤为计量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15)Measurement(尺码):本栏填写货物的体积,须同装箱单上货物的总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