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的暂行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第一条 为保障邮电通信的正常进行,促进邮电事业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的邮电通信事务和通信建设。第三条 天津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电局)主管本市邮电通信工作。第四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五条 邮电部门应当贯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第七条 邮电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用户交寄的邮件、邮政储蓄款,交汇的汇款和交发的电报,依法予以保护。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邮电部门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和电信业务的情况。 邮电工作人员因工作知悉的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和通信秘密,必须严格保密。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邮电局应当根据天津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对通信的需求,制定本市邮电通信综合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分区建设规划。第十一条 在城市的新区建设中,邮电局(所)和电信管线须作为公用设施,按规划同步建设。 市区、县城和乡(镇)的改建、扩建及新建乡(镇),应当将邮电局(所)和电信管线纳入地区改造或建设计划。第十二条 新建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宾馆等,设计时应当预设电话管道,按层设分春悄线箱、电话线路配线架和楼内、室内电话布线、电话插座。 多层建筑以暗线入户为原则,设计时应预设或预留电话管道、分线箱、过墙管。 上述两款通信设施的设计标准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邮电局制定,并纳入城市建筑设计规范,列为验收项目。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第十三条 距离电话局较远并需要安装电话的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邮电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建筑面积作为通信机房,通信机房的土建费用由邮电部门承担。第十四条 新建高层、多层住宅建筑,应当在每门地面首层入口处墙体上设置与住户室号相同的信报箱。 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可利用地面首层的管理室兼办信报总收发。第十五条 邮电部门应当根据社会需要,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在方便群众的适宜地点增设信筒、信箱、邮亭、报刊亭(摊),公用电话亭。第十六条 市区火车站、机场、港口以及大型宾馆,应当设有办理邮电业务和安装通信设施的场所。第十七条 新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时,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安排和国家迟旦规定的电信及有关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预留电信管道位置或由邮电部门预设电信管道。第十八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或埋设电缆,需借用或占用土地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第十九条 邮电部门的公用电信网和各单位专用电信设施的建设,要在统筹兼顾、综合布局的前提下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各单位应当尽量利用已有的邮电通信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邮电部门对各单位建设内部专用电信设施,应当提扒旦渣供咨询服务,并给予可能的帮助。各单位的专用电信设施只能用于内部通信,不得对外营业。 各单位专用电信设施需要进入公用电信网时,应向市邮电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入网。因专用电信设施入网引起的扩充公用电信网的部分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分担。第四章 邮电运输和营业服务的保障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应依法履行载运邮件、报刊的责任,保证邮件、报刊优先运出。 因邮件报刊增多,超出运输计划时,有关运输单位应当优先为邮电部门办理加车(船)托运手续。第二十二条 火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统一安排邮政部门装卸和转运作业的场所及出入通道。 火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在改建、扩建时,应将邮件、报刊装卸转运作业设施纳入改建、扩建规划,由邮电部门同步建设。第二十三条 执行投递、运输任务的邮电专用车,执行抢修任务的电信抢修车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桥梁或通过禁行路时,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优先放行;需要在禁止停车地段临时停车的,须经附近值勤的交通民警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