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和地税的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什么是国税?什么是地税?国税和地税的具体区别都体现哪里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关于国税和地税的区别,希望对你有帮助。
地税局收所得税与营业税:地税局负责收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包括上述2002年后新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印花税;契税;屠宰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因此,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征管范围,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共同面对的纳税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行政资源,共同致力于征管质量液或和效率的提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日常征管工作的协作,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合组织税收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对同一纳税人欠缴税款实行联合公告、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以及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沟通协调等方式共宴银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管理。
1.增值税;
2.消费税;
3.燃油税;
4.车辆购置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12.铁道、各银行总行、 保险 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4.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晌埋宴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5.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税种的划分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保证,也是一个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配税源的问题。从各国地方税种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
1、税种性质方面:地方税种大都是税源较分散,流动性较差,对宏观经济影响面较小,收入规模也相对较小的税种,或一些零星的税种,但也有一些国家将所得税、流转税等税源较集中,流动性较强,收入规模较大的税种划归地方税,如美国和日本。显然一国地方税税种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税权大小决定的。
2、税种划分形式方面:地方税中既有地方专有税种,也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的税种。一般来讲,各国地方政府都有其专有税种,这些专有税种有独立的征税对象,税源划分也清晰,同时也有一些国家设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的税种或共享税,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中有美国、德国等九个国家对所得税、货物税和劳务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了分割。这类税种的分割增强了地方税税源的弹性,同时也使地方从中获得了相当的财力。
3.税种类别方面:总的来讲,各国地方税种几乎涵盖了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在内的所有税种,但各国情况差异很大,具体地讲:
(1)财产税类:这类税收主要有车船税、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由于其很强的地域性且对宏观调控影响不大,各国一般将其划为地方税。联邦制国家财产税在州税中比重不大,在地方税收中比重较大,但对财产税中的遗产税和赠予税,许多国家将其列为中央税,如美国、日本、英国、韩国和印度等,但也有一些国家将其列为地方税,如德国将遗产税列为州税。
(2)所得税类:
①对于个人所得税,一般国家的地方税中并无个人所得税或相对中央政府来讲,地方个人所得税微不足道。但也不乏将个人所得税置于地方税重要地位的国家税收,如美国两级地方政府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了州政府税收收入的28%(1992年),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5%(1992年);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设为共享税,日本两级地方政府税收中均存在居民税且是主体税种之一,韩国市郡级税中也以居民税作为主体税种之一。
②对于地方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州一级开征公司所得税的只有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而在地方政府一级开征企业所得税的较多,如美国、日本、印度和德国等。除企业所得税外,有些国家地方政府还向企业征收与所得有关的其他税收,如法国的职业收入税,对国内经营工商业的个人或法人组织所得利润征收。
(3)商品税类:大部分国家将重要的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等)划为中央税,如印度、法国、英国,或划为共享税,如德国。而有些国家将它们列为地方税,如美国的销售税,印度的营业税。有时单环节课征的商品税种往往划归地方,主要的消费税都划归中央,而将一些不重要的特别(种)消费税划归地方也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如日本、韩国、德国。
(4)资源税类:主要有土地税、资源税等。如美国、日本、德国、韩国、印度的地方政府都开征了土地类税收。这类税的开征一方面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财源,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地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5)其他税种:国外地方税收中还有许多小税种,包括特定目的税、行为税等各有特色的零星税种。如法国、印度、德国地方政府都开征的娱乐税,法国和印度都开征的 广告 税等。
4、主体税种:主体税种的建设是各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各国根据本国的税种设立情况、税源分布、地域特点及地方政府的需要等复杂因素,选择了不同的税种或税种组合作为地方主体税种。
从各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类别上看,许多国家选择了财产税,如在美国,财产税收入约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入3/4 ,日本财产税占市町级税收收入37%,法国地方税收收入结构中建筑税、住宅税分别占44%和26%.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重要收入来源的原因主要在于两点:①税基稳定,纳税面宽,且征收 方法 简便,透明度高;②财产税充分体现了受益原则,即不论个人财产还是企业财产都享受着地方财政公共支出的利益,因而理所当然应该纳税。正是基于以上两点,财产税在许多国家地方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