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几个伤残等级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分别为一至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明闭,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十个等级。一、1级是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2级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3级是指哗槐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4级是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五、5级是指为器官乱链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6级是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七、7级是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八、8级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九、9级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十、10级是指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