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由什么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行政让腊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拦答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全国人大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坦衡滑政区基本法》。两个基本法的第一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除此外,中国大陆也有经国务院审批的特别行政区,如卧龙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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