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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2024-10-15 09:37:31 编辑:zane 浏览量:562

概括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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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行政权与立法权没真正分开; 议会中,联邦议会(上议院)权大,帝国议会(下议院)权小; 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和军事性。 进步性: 局限性: 确立的是一种不彻底和不完善的代议制; 保留了君主制度和军国主义传统,阻碍了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彻底完成。 建立了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帝国,德国历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使资本主义工业迅速发展,很快跻身于资本主义强国。1871年至1918年的二元君主制联邦制国家。其正式国号为“德意志国(Deutsches Reich)”,并一直沿用至魏玛共和国(1918-1933)和纳粹德国(1933-1945)。1864年-1870年间,普鲁士王国先后通过普丹战争、普奥战争、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完成德意志统一。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法国凡尔赛宫加冕为德意志皇帝,帝国诞生。19世纪末,帝国主义国家围绕着争夺世界霸权和殖民地,展开了激烈的斗争。1882年,与奥匈帝国、意大利王国签署了同盟条约,一战时的三国同握差盟军事集团正式建立。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德国作为同盟国一员参战。1918年末,此时同盟国败局已定,德国内部厌战情绪高涨。11月3日,由于不满海军部对反战水兵的迫害,基尔水兵起义发生,德国十一月革命爆发。11月9日,由于革命已蔓延至全国,皇帝威廉二世被迫宣布退位并连夜出走荷兰,德意志帝国宣告灭亡。依据1871年4月16日所颁布的由普鲁士王国宪法为基础所修改的帝国宪法,帝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22个州、3个自由市和1个直辖区组成。各州把军事、外交、海关、刑事等权力交给帝国政府,只保留教育、卫生和地方行政等权力,同时保留自己的君主政府和议会。但同时,帝国也是一个二元君主制国家。宪法规定普鲁士王国的国王就是帝国的皇帝,普鲁士王国的首相就是帝国的宰相。帝国皇帝集军政大权于一身,能任免帝国各级官吏,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帝国宰相则由帝国皇帝任免,且仅向帝国皇帝负责。帝国的立法机构是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联邦议会由各州君主任命代表而组成,主席由宰相担任,设58席段宽皮,普鲁士占17席、巴伐利亚占6席、萨克森占4席、符腾堡占4席,只需14票便可否决宪法修正议案,因此普鲁士在联邦议会有很大影响力。帝国议会的议员则通过秘密选举产生,选民为巧李帝国居民中年满25岁的成年男性公民,设382名国会议员,1873年起增至397名。帝国议会所通过的一切决议须得联邦议会同意后来能生效,以限制帝国议会的权力,因此实际功能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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