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约11岁幼女5次发生关系,不服上诉,辩称:她主动,你怎么看呢?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福建莆田城厢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了一桩侵犯未成年人案,嫌犯许某华伍梁卖通过聊天交友软件,结识了11岁的幼女唐某,交换了联系方式,并且相约见面。在许某华与唐某2次见面的时间里,两人发生了5次关系。唐某的家属在知道事实后,选择报警处理。
事情还得从2020年3月初说起,24岁许某某和11岁唐某某通过某款社交软件认识,并且互相添加了微信好友,在3月4日的时候,唐某某在徐某某的邀请之下,在线下见面,在当天晚上11点左右,许某某开腔逗车把唐某某接到了一家酒店里,在房间内,两人先后进行了两次性行为。两人交换了联系方式后开始频繁的沟通,并且相约见面。事发当天,唐某发送共享位置给许某华,许某华驾车成功接到唐某后,直驱来到一酒店办理了入住。两人在酒店的房间内,发生了关系。
几天之后,许某华再次联系了唐某,相约见面,两人直接来到酒店,并发生关系。次日上午,许某华驾车将唐某送回了家。期间,许某华接听了唐某家人所打来的电话,唐某的家属匆匆赶来。听到唐某讲述了2次见面发生的事情,大人们十分震惊,认为许某华的行为属于侵犯,报警处理。
因为被害者唐某年仅11岁,属于未成年幼女,经过医院的检查,确定其曾经与许某华有过亲密的关系,许某华的行为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恶劣。事发之后,许某华主动提出了赔偿唐某以及其家属8万元,获得了谅解。
此案在开庭审理时,聊天记录以及被害人的证词等都是许某华犯罪的铁证,且其2次接送11岁的被害人到酒店,多次进行亲密行为,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但是,在案发后,许某华主动到案,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被害人以及其家属提出赔偿,并且获得谅解,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处罚。最终许某华犯强制侵犯罪,获刑2年9个月。许某华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许某华上诉辩称,自己与唐某发生关系是事实,但是并没有暴力逼迫或者是强制行为,反而是唐某积极主动的态度,导致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无主观恶意,今后也将不会再犯错误。加之得到了被害人以及其父母的谅解,理应缓刑。
二审开庭时,法院考虑到唐某未满12周岁,属于幼女,许某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制侵犯罪,许某华强调的已得到谅解,以及没有强迫在一审判决时已经考虑到,2年9个渣乎月的刑期没有不当。因此,驳回许某华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