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成员因什么原因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004年,中组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规定中列出了包括工作失职、决策失误、灾情疫情防救严重失职、安全工作严重失职、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疏于管理监督、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等九类情形。
在2008年,时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因为“三鹿”奶粉事件而引咎辞职。
综合来看,引咎辞职属于主动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等问题发生之后,首先应该是引咎辞职,如果不主动辞职,才会导致责令辞职或免职的问责。
扩展资料: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引咎辞职的流程: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并逗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稿御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键蔽岩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长江日报-涉事区长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