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用什么理由才是充分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散锋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冲灶晌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改名后,新的名字必然与原有证件的姓名产生辩灶冲突。户口薄上的名字可以在公安部门改,其他证件如信用卡,养老保险,房产证,出国护照,驾驶证等必须到相关部门逐一更改。而对于有些不能更改原件的证件,改名者在每次使用时,都需要出示户口薄证明曾用名和新名字属于同一个人,这无形中也会带来一些麻烦,以为一旦别人不相信,还需要当地公安再次出具证明。“正当理由”通常指:1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2、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3、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