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法性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或规范系统。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序。
道德哲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通常,政治学比道德哲学更关注合法性问题。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
合法性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的最基本条件:如果一个政府缺乏必要程度的合法性,它将很快地崩溃瓦解。政权合法性所对应的英语词汇是validity。最早研究“合法性”问题的马克思·韦伯认为,若要维持统治的持久存在,必须唤起合法性的信仰。
罗伯特·达尔 (Robert A. Dahl)谈到合法性时,将其比喻为一个蓄水池:只要它能够保持在一定的水平线上,便能保持稳定。如果它一旦低于这个水平,将身处险境。一个政权通常需要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才能维持其权力。
但是这里有一个例外:很埋族多并不为多数民众所接受的政权通过一小部分社会精英阶层的认可,而使其政权看似具有合法性。
就法律的角度来看,合法性并不等同于遵守法律。某些行为可能并无触犯法律,但却不具备合法性。例如某些违反人道的法律,其法律本身不具备合法性。这类法律常见于专制政权,其法律的不合法性来源于其制定者统治的不合法性。
某些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但却具有合法性。例如:罗萨·帕克斯在争取黑人人权的运动中的采取的不合作。当政府各分枝就合法性的来源产生冲突的时候,往往造成宪政危机。
一、合法性原则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弯搜弊)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二、政治合法性
1.传统型的合法性
自古就流传下来的传统,尤其是从祖先继承下来的神圣规则。人们必须无条件服从既漏宴定的规则,常常被奉为不可改变的圭臬。长老制、家长制和世袭制:“历来如此”、“奉天承运”。
2.魅力型的合法性
依赖的是最高统治者的特殊魅力和超凡品质,即从人格上皈依某个人的大彻大悟、大智大勇和其他一些领袖品质。它来自于服从者作为信徒的虔诚态度,是一种最不稳定的统治形态。
3.法理型的合法性
法律和章程的明文规定,相信法令、规章必须合乎法律,掌权者,必须在法律规则的约束下才有发布命令的权力;是一种比较稳固的政治统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治合法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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