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戒具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看守所实行二十四乎此拍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犯罪岁羡嫌疑人,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扒悉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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