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如何缴纳?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不是2011年,而是早几年就已经废止了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的抵扣。下面是有关文件摘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年第1号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掘改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凳散备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2008年12月31日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枣毁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2,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附加费,3%。 3,如奥美特集团这样的企业,需要交纳以下税费: 企业所得税,25%,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附加费,3%。 是否涉及印花税,具体要看是否签订合同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