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军和义务兵得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性质不同
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
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募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而服义务兵役的士兵,称为义务兵。
2、条件不同
士官征集一般在每年5-7月份进行,义务兵征集一般在每年8-9月份进行。对直招士官对象有专业限定,没有列入招收计划专业的不招收;而义务兵征集没有专业限定。
3、时间不同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
从建军之日起到建国初期的1954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自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地在军队服务。
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决定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键脊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汪亮余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
从1978年起,义务兵服现役的时间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困滚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