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30亿!内蒙古反腐第一大案披露,刷新三观,资金如何处置?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涉案金额高达30亿元,被称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的资金将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九六○年李建平出生于河北省霸州。李建平担任过呼和浩特市节水办公室主任、市节水与水资源管理局局长、水务局副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从2011年3月开始李建平任呼和浩特市经开区党工委书记。
2018年9月,李建平被官宣落马,次年8月又被双开。
在孝巧改李建平任职的那几年,从帮别人承包工程收钱开始,到后来穷尽一切办法将手中的权力全部变现,数额由数万、十万逐步上升到几百万、数千万、甚至数亿,李建平的胃口越来越大,最后形成了“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
没收的赃款赃物主要有两个去向:
1、上缴国库
法院判决后,应将判决中认定的受贿、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返还给受害单位或嫌疑人
法院认定的贪污、挪用公款等性质的赃款,应返还给受害单位。另外,由于缺乏证据等原因,法院未将构成犯罪的涉案金额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3、拍卖
据基层办案人巧判员介绍,违纪案件中的涉案赃物全部通过拍卖的方式收入国库。
为了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两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行贿罪中的财物,由金钱、物品扩展为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减免债务、会员费、旅游宽唤等。
对于刑法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大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事先虽没有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到职权行使的,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也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将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用于公务活动或者用于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