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补贴标准是多少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上海市老年补贴标准如下:《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规定:1.上海市65岁至69岁老年人,每月领取75元津贴;2.上海市70岁至79岁老人,每月领取150元津贴;3.上海市80岁至89岁老人,每月领取180元津贴;4.上海市90岁至99岁老人,每月领取350元津贴;4.上海市100岁及以上老人,每月领取600元津贴。5.上海市高龄老人可领取营养补贴;6.上海市70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车。上海市低保、低收入老年人补贴政策《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调整 低保老人享全额养核碰老服务补贴》规定: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可享受全额养老服务补贴;2.本人及配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老年人,可享受80%养老服务补贴;3.80周岁及以上、本人月收入高于上海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低于上海市上一年度成长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粘人,可享受50%养老服务补贴。4.上述2、3类对象中,无子女或90周岁及以上高龄的老年人,在以上待遇基础上再叠加享受20%的养老服务补贴。上海市老年人原有补贴政策上海市实行老年人综合补贴政策后,原有的补贴政策不变。上海市原有的老年人补贴政策主要为:1.上海市各区县、接到试行对老年人一次性节日慰问与实物补贴;2.上海市老年人优待政策:如公园和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或优惠蚂氏弯;3.上海市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享受的社会补助水平不变。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至2009年,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到1800多万,并正在以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在上海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如何申请老年综合津贴?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就近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办理上海市敬老卡。即将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提前一个月申请。申请时,应该准备以下材料:本人申请:身份证及身份闷闷证复印件、《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现场填写)。代为申请:申请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现场填写),还应当根据要求提交委托书。符合条件但因故没有及时申请,是否可以追溯?津贴设有2年的追溯期。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2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之月起补发津贴。逾期2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2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老年综合津贴如何发放?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发放的方式,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将当季度津贴存入老年人的敬老卡内。成功申请老年综合津贴后多久能收到津贴?敬老卡开户成功后,新申请对象首次享受的津贴一般于当月或次月15日发放,应发金额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如何从敬老卡内取出老年综合津贴?老年综合津贴将定期发放至敬老卡中。老年人需办理激活手续方可取出津贴。激活手续原则上由本人携带身份证件至敬老卡对应的商业银行网点窗口办理。如果本人不方便至银行窗口办理激活的,可以请家属咨询就近的银行网点,请其协助上门办理或者代为办理,具体要求以银行网点规定为准。因敬老卡注销、挂失等原因未发放的老年综合津贴是否会补发?因敬老卡注销、挂失等原因未发放的老年综合津贴,在重新办理敬老卡、津贴恢复正常发放后补发。什么情况下会停发老年综合津贴?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包括国籍变更)、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津贴不再发放。法律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一、发放对象和标准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津贴。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津贴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二、津贴计算和发放(一)津贴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二)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二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补发津贴。逾期二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前二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三)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津贴不再发放。(四)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津贴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津贴发放日为15日。(五)非津贴发放月新审定的老年人,首次享受的津贴于当月或次月15日发放。(六)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三、申请发放程序(一)申请。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就近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申办上海市敬老卡。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二)受理。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老年人享受津贴的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上海市敬老卡申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送达《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三)审定。区民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对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申请人的信息统一审定,通过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老年人的相关信息分类汇总确认,于每月初发送至各区财政部门。(四)发放。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的审定意见,于津贴发放前,提前5个工作日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各区民政部门结算账户。各区民政部门按资金发放相关规定及时划入各商业银行(发放行)。四、资金保障津贴发放所需资金分别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下达区财政,由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至区民政部门。五、监督管理(一)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在资金使用上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保障和监管。津贴发放要与上海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做好对接。(二)津贴发放管理实行定期复核制度。由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与本市人口信息系统每月进行比对,对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停发津贴。对长期居住在外省市享受津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定期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停发津贴。(三)各相关工作部门要加强老年人信息数据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六、其他事项(一)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心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承担津贴发放管理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区民政部门及其有关机构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二)申请人对受理或审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告知复核结果。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三)市域外农场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四)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