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坠玻璃砸中幼童致死一案,该案件的详情始末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018年4月21号,湖北十堰一高楼玻璃坠落砸中从楼下路过的朱某珠、周某如母子等人,导致母亲朱某珠受伤,3岁的周某如不幸遇难。2020年9月28日,十堰市中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事发楼栋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018年4月21日上午11时许,十堰火车站广场正对面的一栋高楼下,母亲朱某珠带着长子周某宇、次子周某如和婆婆外出逛街,当一家四口从事发楼栋下经过时,意外突然发生。从高空坠下的一堆玻璃碎片,不偏不倚正好砸在了周某如的头部,同时也砸中了朱某珠的手臂。
周某如紧急送医抢救,当时小孩头部一直在出血,更为严重的是,头部的伤口有十余公分,并且很深,能兄洞看到颅内的脑组织结构,4月22日上午,年仅3岁半的周某如因抢救无效离世。
事发后,周某如父母将事发楼栋的房产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后经查明,高坠玻璃属于15楼业主范某某和14楼业主范某专有部分,周某如父母同时追加两业主为被告参加诉讼。
2019年9月25日,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死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78万多元;赔偿伤者朱某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及交通费3万多元;房产开发公司、15楼及14楼业主不负责任。
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多方调查,最终确认虽然高坠玻璃位于15楼、14楼两户业主的卧室外,但因为是固定窗不能打开,用途、功能实质上替代了外墙分隔空间、挡风、隔音、隔热、防水等功能,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
二审法庭同时查明,高坠玻璃所在建筑物于2009年2月竣工,至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满9年。高楼物业公司2016年接手物业管理时,理应知晓建筑的安全外墙全部使用玻璃构成的事实状态,有对业主共用部位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养护维修的义务,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最高法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20年《民法典》全新修订,也明确了答卖高空坠物引起的损失相关责任的划分,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羡举枯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