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最新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临时建筑的规划审批临时建筑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红线用地范围);不得在主干道两侧100米范围内件搭建临时建筑;临时建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功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搭建临时建筑;临时建筑的批准使用年限为二年,在使用期限内,一旦规划需要拆除时,必须无条件执行,国土部门不作任何赔偿。一、临时用地审批的规定:1、为尊重历史和维护城市管理部门的权威,对临时用地的申办,按深宝府工作会议纪要宝安区建设系统工作协调会议经要”第十二条执行;2、对于临时用地的申请将严格审批,一般不再批准新的临时用地申请,对于曾同意但未办理正式报点手续的,在补办报建手续哗梁时予以重新审核,从严掌握;3、对于基链临时用地选址,应尽可能安排在近期无永久性建筑计划的用地上,避开城市干道,以免将来拆迁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二、建设单位申请报批临时建筑时,应提交的下列文件:1、申请书(说明报建地点、栋数、层数、建筑乱锋运面积及采用主要材料等):2、规划审查意见书;(规划科办理);3、用地合同,国土批文及对应的红线图或临时用地合同;4、消防、环保审查意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项目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和使用土地,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没有超期使用土地的临时建筑,一般都是可以合法存在的临时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