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这一规定在强调监护原则上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方面,同大陆法系国家的主张一致。但在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情况下,不论被监护人本国法关于监护的规定如何,我国坚持适用中国法即被监护人住所地法。这一规定比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更进一步,因为它将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适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带孝协议喊晌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第十七条 有关组织依照相关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郑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