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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丰改制是怎么回事?

2024-11-16 11:50:24 编辑:zane 浏览量:557

元丰改制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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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丰改制是怎么回事?

赵顼熙宁年间(1068—1077)颁行的由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所倡导的新法,虽经历了与守旧势力的激烈斗争,以及王安石的最终遭罢相,虽受到极大的冲击,但并未完全废止。王安石罢相出朝后,在赵顼的主持下,新法仍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推行。元丰元年(1078),赵顼曾以王安石为尚左仆射、舒国公、集禧观使,仍有延续变法之意。直到元丰八年(1085),赵顼去世前,熙宁新法的主要清滚措施仍在执行,部分内容又作了变更,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官制的改革。

自宋初以来,为加强君主专制统治,采取分割相权的办法,军、财、民三权分立,使枢密使与宰相对掌大权,又置副职与长官相互制约,以此削弱各部门长官的权力答核余,使皇帝得以独断专行。但因此造成官僚机构重叠,官署职掌纷繁,又相互交插。而机构既无定员,又无专职,出现众多徒有虚名却无职事的冗闲官署及官员。加之官、职、差遣分离的官僚体制,又造成莅其官位而不履其职的现象,官称与实际职掌往往相悖,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下。熙宁年间,王安石虽对一些闲散机构进行了调整,并新设一些机构,以利新法的推行,但未彻底改变官职分离、混乱的局面。且王安石主持变法,重在发展生产,提高军队战斗力对官僚机构的弊端也未过多涉及,仅认为各机构能复其职掌即可,故官制固有的问题依旧十分严重。赵顼对此深感不便,遂执意对官制进行改革。

熙宁十年(1077),赵顼诏令校勘《唐六典》,以此作为官制改革的参考和依据。元丰三年(1080),又诏令中书省详定官制。在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王硅、参知政事蔡确等人的协助下,赵顼着手改革官制。

宋初于宫城内设置中书门下,是为中枢最高官署,亦为正副宰相集体处理政务的最高权力机构:又称为政事堂,简称中书,又称中书门下内省。与枢密院分掌政、军大权,号称“二府”。中书门下长官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是为宰相之分散。其事权,又置参知政事为副宰相。赵顼改制,罢中书门下,其职掌分归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废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但三省不设中书令、侍中、尚书令,而以尚书左、氏渗右仆射为正宰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为左相;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为右相。恢复唐朝“中书取旨,门下复奏,尚书施行”之制,实际权归中书,为右相所握。改参知政事为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和尚书左、右丞,同为副宰相。原宰相处理政务之所遂移至尚书省,改称都堂。

枢密院仍为最高军事机构,但废枢密使、副使,长官改为知枢密院事,副长官为同知枢密院事,同为执政。与三省长官合称为宰执,是为宋廷的最高宰辅官僚。

同年八月,赵顼下诏,令凡省、台、寺、监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而使各机构有固定的职掌,有定编、定员,因而许多机构被裁减或合并。宋初置盐铁、废度、户部三部,合称“三司”,是为宋廷主管财政的最高机构,长官为三司使,号称“计相”。赵顼撤销三司,将其大部职权归入户部与工部,又将审官院并入吏部,审刑院划归刑部。在此基础上,充实和加强了六部的职权。

赵顼改革官制的重要内容是“正名责实”,即改定“寄禄官”制度。宋初虽沿袭唐代三省六部制,然其官名仅为官阶之用,是为虚衔,用以定品秩、俸禄、章服及序迁,因此称为“阶官”,亦称“寄禄官”。元丰改制,将原有的文官散阶由29阶改为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将仕郎共24阶,作为新的寄禄官阶,定为《元丰寄禄格》,此后官员升迁、领取俸禄,一律依照新定寄禄“以阶易官”。而原寄禄官阶中的三省六部官名,则恢复其实际的职掌,使官、职相符相称。

赵顼对官制所进行的改革,确实裁减、撤并了一些冗闲官员和冗散机构,这使得宋廷每年可节省2万缗的开支,赵顼因此而感到满意。但改革仅对机构设置作了某些调整,官职、差遣,相权分离,相互牵制的基本政策并未得到彻底的改变,官僚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下的局面依然存在,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又使赵顼有些后悔。

在官制改革的同时,赵顼又从强兵入手,以提高军队的作战能力,亦对原有的兵制进行了局部的改革。为加强京城开封地区和西北边疆地的防御和战斗力,元丰二年(1073)十一月,先于开封府界试行“集教法”,即将开封府所属各县2800多名大保长集中于11处教场,每10人组成一个单位,由一名禁军教头负责操练,传习武艺。次年,待大保长们武艺学成后,宋廷又推行“团教法”,即将每一都保的保丁分为五团,每团分别由一名大保长担任教头,训练保丁,教授武艺。此举对维持地方治安,防范盗贼,协助地方官府捕盗,亦有积极作用。

四年,宋廷又改河北东路、河北西路、河东路、永兴路、秦凤路等5路的义勇兵为保甲,随即将“集教法”与“团教法”推行于上述地区,经过一年多的严格训练,使多达69万余保丁掌握了一定的武艺。

熙宁年间推行的保马法,在元丰年间也作了一些变更。宋廷规定,城镇坊郭户家产及3000缗,乡村户家产及5000缗者,须养马一匹。如家产超过所定标准一倍者,则须增加养马一匹,但最多可养马3匹。这不同于由官府发给监马或给钱令养马户自行购养的保马法,而是将马交由拥有一定家产的物力户承养,故称物力户养马法,简称户马法。此法主要推行于开封府界、京东路、京西路、河北路、河东路、陕西路等地区,并收到一定的成效。元丰七年,宋廷又于京东和京西两地推行另一种养马法,规定每一都保须养马50匹,称为都保养马法。这两种养马法,与熙宁变法中的保马法相比,虽具体的做法有所区别,但基本内容都是交由民间养马,旨在扩大养马的范围,为军队提供更多的马匹。

与此同时,赵顼对宋朝军队的主力军——噤军的数量也作了调整,扩充了这支正规军队的编制,使总人数由熙宁间的56万余人,增加到61万余人。

不过,元丰年间所行新法中也有与熙宁新法相悖之处。为了增加朝廷收入,宋廷又借推行新法之机,随意敲诈勒索,原行免役法中规定,州县官府出钱募人充役,所需募役费用按户资产多募,划等级征收,内又分免役钱和助役钱。元丰年间再行募役法,则采取扩大免役钱、助役钱的征收范围的办法。两浙路即不按原法规定,以降低承担役钱的标准多收役钱。原定“坊郭户”家产不足二百千者,可以不交纳助役钱,此时则将征收助役钱的家产最低征收限额降至五十千,仪此一策,即使众多家资微薄的民户承担纳募役钱的义务,所以尽管“雇役不加多,而岁入比前增广”。到元丰七年,所征收的募役钱,竟比熙宁年间多收入三分之一。募役法当为便民之法,然而此时所行则又为扰民之举。

赵顼继王安石之后主持的元丰年间的改制与变法,目的仍是为了富国强兵。但他对改革的态度远不及王安石坚决,尤其是不敢触及权贵及大地主的利益。每遇守旧势力的反对,他即犹豫不决,摇摆不定,甚至放弃改革,这使得新法无法贯彻始终,所以收效甚微。赵顼既避免触犯权势的利益,只能千方百计从百姓身上攫取财富。赵顼在位年间,宋廷每年征收二税、青苗、免役、市易等赋税达6000余万贯,比英宗嘉祐年间的3680余万贯增加了2300余万贯。赵顼还于宫中特设元丰库,储存岁入积剩钱物,仅元丰五年,元丰库即收进坊场各剩钱500万贯,常平钱800万贯。经过熙宁到元丰年间的变法与改革,朝廷收入确有很大的增加。基本扭转了英宗时入不敷出的亏空局面。不过,同时百姓所遭受的盘剥也更加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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