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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认定标准及量刑

2024-11-26 05:53:43 编辑:zane 浏览量:505

恶势力认定标准及量刑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恶势力认定标准及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根据法学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1、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弯数坦罪活动,具毕笑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扩展资料: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是指立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黑社会相对独立于常规社会,非法控制性特征是其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根据立法解释的上述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该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并且这种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程度,并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为手段。 五、特征鲜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结构松散的“恶势力团伙”。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项特征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现行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述特征也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埋桐”团伙存在明显区别。在具体认定上,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而“恶势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它是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中产生的专用语,其特征没有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明确,认定标准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格;在刑法处罚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我国刑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恶势力团伙”实施的犯罪行为,应由实施犯罪的成员分别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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