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基金的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关于信托与基金的区别,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前提:是什么基金?!如果是契约型(信托型)的基金,那这种基金就是广义信托之一种.目前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就主要是契约型(信托型)的基金,其原理基本上没有违背信托.同理,目前国内的企业年金基金也是信游举托型的基金,在原理上也遵循了信托的模式.如果说区别,主要还是受托人等主体不同以及运作流程的差别.另外,国内还有很多冠以基金之名的财产运作模式,例如各种公益和慈善的基金会、社保基金、住房维修基金以及各种损害赔偿的基金等等。如果把基金的范围限缩一下,比如到“投资基金”,想要和信托做比较,其实还要做细致的分类。例如,以基金公司这一机构来区分,证监会监管着证券投资类的基金公司,银监会监管着银行系的基金公司,保监会也在积极筹措保险系的基金公司。这里由于法律依据和授权监管等方面的差别,如果和信托做比较,还真有不少。仅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就明确申明首先要遵守《信托法》,其中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界定——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这与信托的基本原理一致。关于上边你们二位讨论的“基金的运作是不以持有者的利益为转移的”,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层面上,这明显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不符,基金份额持有人既是投资者,更是信托关系的受益人,其利益是优先至上的,不可能不以其利益为基准。何况目前法律上正在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机制。当然,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使得证券投资基金类的基金公司与其他基金公司又有差别,当然也与信托存在具体差别。这个话题说来就长了,最好能把问题具体点、细化点、缩小一下、明确一下,或者先参考一下信托法律网(http://www.trustlaws.net)等专业信托网站的资料,让大家有一个共同的、起码的专业讨论基础,这样可能会好一点。但看了上边的回答和讨论,还是补充几句,第一,信托也是可以有基本“单位”的,例如规范化的单位信托、受益证券、受益权凭证等都可以如此。第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是基金投资的基准目的,不可能无视,最起码资本的话语权还是第一的、投资者的利益还是至上的,信托中受益人优位也是如此确认的;第三,基金的投资运作不是可以任意变更和调整的,既卖神有基金合同的约束,还是法律中投资者保护规则的约束;第四,信托中的财产独立(隔离)制度并不是绝对的,尤其在货币资金作为信托财产时并不神配碧做外在区分。而且信托财产的管理(投资)也不都是单一运作的,集合运作非常普遍。第五,说句简单的,欲知基金,先知信托;欲要对比,先要可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