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入职登记表的法律效力问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首先,公司与员工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法律行为,均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非合同法范畴。 您所讲到的情况,属于公司对员工是否具备聘用资格或用工条件进行的甄别审查,劳动者当然应当据实填写,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诚信,当然也是劳动合同签署的原则之一。公司的上述表述,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如有违反,应该按照上述约定执行。 补充回答: 归纳一下您的问题:离开公司是您本人意愿,您的核心问题应该是假如您主动针对公司主张经济补偿权利,是否可以实现,对吧? 针对这个问题给您如下回答帮助: 第一,劳动合同未经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裁决或判决确认无效,则属于有效合同; 第二,在劳动合同无效处理实践中,公司员工登记表中的信息,仅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且员工在招录过程中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则公司可以以此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无需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本案中公司不能证明您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话,它就不能直接适用员工登记表中的告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并拒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昌让孙劳动合同法》对于无效劳动合同有明文规定,该法第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关于欺诈务必是要造成用人单位对双方要不要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即是否招录该员工做出了错误的决定,如果员工耐链存在欺诈行为,致使用人单位做出了错误的签约举动,并且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通过仲裁或法院确认劳滑乎动合同无效。 但本案中显然您并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问题,而是您要主动辞职。您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未经裁决或判决前,依然是合法有效的。 最后,您与公司之间存在的劳动争议,谁先主动采取措施维权,谁占有主动,故此建议您应该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主动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给予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假如公司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但显然它并未提前仲裁要求确认无效,则应属有效协议,仲裁委就可能持有公司在抵赖的意识倾向,这种倾向对您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