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什么时候取消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分析: 2008年10月9日起正式取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国家于2008年10月9日起取消利息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亦称“存款利息所得税”。是以存款、垫款和证券等的利息所竖卜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期,国家针对私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向银行、钱庄和工商业户存款、垫款生息的现象,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有“存款利息所得税”。同年12月,政务院公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包括存款余行穗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和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等,按5%的比例税率计征,并以利息的取得者为纳税人,以利息所得的支付者或经付者作为税款扣缴人。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利息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逐步缩小,主要只有银行存款利息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带带,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