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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托管中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024-10-19 20:24:58 编辑:zane 浏览量:524

开托管中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开托管中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开托管班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1、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参照幼儿园、托儿所或者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形式办理,要有合法的场地,合格的人员;2、达标的文生条件,至少要去工商、教育、卫生、税务四个部门;3、托管班必须办理证件:从业人员健康证,工商、卫生、税务,派出所登记安全、消防;环境设施达标 ,从业资格证的办理;4、托管班,早期称为“小饭桌”,是全权托管照顾孩子的一个地方。一般主要面向低龄儿童;5、除了看管孩子安全的责任外,托管班还承担有接孩子放学、安排孩子晚饭或午饭等,部分托管班还可以住宿,充分解决父母没时间管孩子的难题。作为早教老师,有义务让孩子父母明白,送孩子上早教托班是为孩子能够更好的成长,是从家庭生活走向社会集体生活的第一步,也是孩子适应社会的关键一步。孩子很多的能力,光靠家庭教育是无法尽善尽美的,需要和老师们共同配合,让孩子经历必须经历的过程,为孩子打好优雅的人格底色。适应环境只是对大人而言,其实小孩子也是一样的。初上早教,对于孩子来说,绝对是一个全新的环境,虽然说孩子很小,早教也应带领新入园的孩子“参观”园所,熟悉环境,做好铺垫,产生好感,减少孩子的抗拒心理。工商申请的流程是: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属于家政服务,而且家政服务有“餐饮,住宿”的类目,托管班的办学场所要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如果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能进行使用和营业;2、在正式运营之前,托管班必须要到有关部门申领合法正规的消防安全证明;3、托管机构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而托管机构的老师需要办理健康证,而且要求校外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托管班的优点托管班不仅让家长们免去了接孩子之苦,也带来了诸多积极的现实意义。好处之一:对学校课程进行查漏补缺。学生来到托管班之后,老师通过学生的作业情况就会发现学生的不足之处,老师会及时有效进行一对一的辅销磨导,把学生的不足弥补上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好处之二:功课可以得到温习。有些学生回到家里之后,学习习惯不是很好,自主性不强,边玩边做作业,或看电视,注意力不集中,导致写作业马虎出敬大错,写完作业就得九十点钟,有的时候老师留的作业多,就得写到十一多钟,导致学生没有时间复习和预习。好处之三:提高了学习效率,改变学习习惯。学生回家第一件就是吃饭和看动画片然后在做作业,再加之学生的写字速度慢,导致很晚很晚才写完,家长和学生一起累,第二天6点多就起床上学,学生的睡眠时间较少,直接导致第二上课打盹和不认真听讲。造成恶性循环。来到托管班之后,大部分学生5点多就都做完了,节省了大部分时间,老师会利用剩余时间进行思维拓展和英语互动教学。好处之四:提高学习成绩快。有些同学在没来托管班之前,各门成绩都不理想,家长不能对学生做出合理的辅导,家长说话孩子也不听,到了托管班之后,学习习惯也改变了,成绩也提高了,自信心也增强了,各门功课考试都是优秀。好处之五:家长们免去了接孩子之苦。有许多家长都是双职工家庭,为接孩子犯愁,每天还要跟领导请假,很不方便。有了托管班,那里有专人负责接孩子,家长就不用愁了。 大多托管班多为私人设立(尤其是退休教师),因而各项服务比较便利,可以有效解决家长的各种实际问题,节省家长的时间。好处之六:培养时间观念。在托管班中,完成作业都会有时间时间限制,能够让孩子在平时就有时间观念,不会出现考试时做不完的现象,做事具有条理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申请亮斗竖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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