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受贿案一审宣判,将受哪些处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邓恢林在职时,经常利用职务之便提拔下士,为自己牟取暴利,作为党内分子,这是对共产主义的不坚定,也是对法律的藐视;再则据邓恢林在 双开通报中说他自己参与在党内“拉帮结派”,乱搞团伙关系,疯狂地走资本主义道路,急于敛财,热衷政治投,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搞迷信活动。21年来敛财4267万元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了,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且对于他这样多次受贿的人,应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但薯纤是他受贿后有自首、立功等表现,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鉴于他本人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且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再加上积极退款,追缴了全部的赃款。并且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最后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且处罚400百万元人民币。
在他刚刚成为公安局长的时候,他的脑子里也许想过为人民办好事,为国家、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在我看到这位原局长的时候,我没有想到日后居然会发生这链派样的事情。但是现在他做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不只是法律可以审判他,还有他自己的内心,在数十亿的中国人民面前,他会受到道德的谴责。特别是中国更多的好官清官面前,他再也没有共产数唤仿党员的那份为人民服务的赤子之心,每每想到如此,像他这样的人一定会羞愧不止,对于一个有着这么长的仕途生活却成为“受贿老虎”的人来说,可谓是最大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