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重要性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国家——法律之立命安身所在 《法律与国家》评论 法律与国家,或许称为国家与法律更合适一些。因为无论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的形而上学的国家观,还是黑格尔专制主义的国家论,以至于法国、德国形而上学的国家观,直至于二十世纪初法国、德国现实主义国家观,无非是阐述国家存在的正当性,掌握权力的人和被统治的人之间的关系;致力于解释国家至上和个人自治的关系。当然,从文字表述来看,无不承认(除狄骥的社会连带学说、近代法国现实主义国家观之外)国家主权的至高性和个人自治之间互相协调,两者并无矛盾。但揭开诡辩和文字游戏的面纱,我们分明看到卢梭、康德、黑格尔等在强调个人自治、个人自由的背后,鼓吹的却是国家主权至上、君主享有无限权力的专制主义理论。可以说,德国走上纳粹的道路并不是偶然的;学者们的国家学说给给骨子里有专制、侵略思想的政治野心家提供了很好的启蒙教育和理论依据。 相比较来说,法国的个人主义学说提倡的理念,如天赋人权,某些自然法则高于国家并限制它的权力,使个人基本人权不受侵犯,这对有限政府的建立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莱昂 狄骥论证了以下命题:1、不存在“国家”这种抽象的人格主体和权利主体,也不存在所谓的“国家意志”,任何意志都是且仅是个人的意志;凡意志无等级;2、所谓的“国家主权”是主观的、虚构的、不存在的;3、因此,国家不能不受法律的限制,没有高于法律的“主权国家”、“主权机关”、“主权君主”。就以上命题而言,我认为都具有历史性进步,至少是越来越接近民主。在论证过程中,卢梭、康德、黑格尔、西耶德等都没有从社会客观实际出发,没有揭示历次变革的经济、社会原因,而只是抽象的论辩,从一个不现实的前提推论到有意、无意的拥护统治者、神化统治者的结论。 就莱昂 狄骥简短、概括的社会连带学说来看,我认为它的理论前提和论证过程都不是如他所言的那般“现实”。就构成社会连带关系的两个理论前提来说,需求的相似性和需求与能力的差异导致的社会分工,确实是事实和社会存在,并构成了人类社会共同体成员互相依赖的基础,但是,这种相互依赖——我认为——并不足以威慑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遵守规则。因为,纵观人类有国家的历毁高史,无不是各阶级斗争尤其是统治阶级残酷压迫、掠夺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野蛮史;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似乎并没有自觉的遵守共同的规则或曰法律,正所谓,“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即使在近代国家,每一项限制君权、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或法律,无不是处在统治阶级或既得利益阶层对立面的人们经过血与火的洗礼,奋不顾身争取的结果。法律限制国家的权力,规制政府的行为,当公民的权益受到国家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箝害的时候,保障他有得到赔偿的权利——所有的这些,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观念到习惯,从电力时代到信息社会,历经百年的挫折和反复,终于形成了制度和共识;正是这些民主、法治的制度保障现代国家享经济之繁荣,社会之稳定、有序。而国家和法律段罩的关系,即国家在法律上无论有无独立的人格,它和任何公民一样,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只是调整它的法律即国内公法,有不同于私法的独特特征罢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的权力受法律限制这种实然状况,是人们抗争、社会进步的结果。 (说句题外话,看《星球大战前传》时,电影中黑武士的前身阿纳金还是奴隶身,我当时就想奴隶和飞碟、智能机器人握余闹等同存于一社会是否可能,即极低的生产关系和极高的生产力是否兼容)至于理论依据,我想,主权理论显然与之相悖,社会连带关系说略显苍白,公共服务论有些矫情。因为,正如狄骥所言,每个政府都有逃避法律的倾向。没有一个政府生来就是衷心地为公众服务的,没有一个政党生来就是为人民谋福利的。他们执政都有其本身的切身利益在内,他们遵守法律和制度,是在其对立面的监督、在多种政治势力的制约、多元利益集团的压力下进行的。 在此,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我们仅就法律的定义展开法律与国家关系的思考。法被定义为:¨¨¨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既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又统治国家,所以,这就得出第二个命题——法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这就是大名鼎鼎、一直被奉为法学金科玉律的法律工具论。这一“工具”不要紧,把法律蕴藏的平等、正义和限制掌权者的权力的内涵丧失怠尽。法律既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显然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那就不存在法律至上,也不可能去限制国家、政府的权力,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这与“法治”的价值和精神是格格不入的。这和西耶德的“一部法律只有通过统治者才能存在”的论调一样,是对一切国内公法完全和绝对的否定。此外,法律工具论把法律当作第二位的东西,容易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不是很好的例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