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委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什么的权利?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宪法的这一规定,为公民以控告、检举、举报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使检举、控告、举报成为我国公民毕消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桥野武器和重要手段,成为我国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处理和查处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来源和渠道。这个主管信访稳定工作的副镇长公开致抵制、抗拒国家的法律政策,非但不去解决正在活活饿着等死的受害群手洞众全家人的生命危机,反而诬陷、捏造“假答复”公然欺骗上级政府、逃避责任、谋杀人民,这是典型的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的犯罪行为,这里面不可能没有利益的存在,对这样贪污渎职、残害人民的腐败流氓、恶棍,必须加以严惩,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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