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哪些内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各民族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枝滚告陷害。
扩展资料
案例:
7月14日,在湖南华菱涟钢集团公司足球场上,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了约6000人参加旁观一场特别的运动———公捕公判大会,会后,嫌疑人和罪犯被游街示众;7月5日,东莞清溪警方用绳子牵着一名小姐去指认现场,并让镇电视台拍摄播放;去年10月底,郑州市公安局开展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后,一些卖淫女的裸照被公布……
公捕公判、游街示众是赤裸裸的侮辱。而为了推进工作将“发廊女”或“小历搭陪姐”乃至罪犯的形象公开化、半公开化,则涉嫌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隐私权,损害了她们的人格尊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最终的司法或行政认定出台之前,给相关从业者贴上带有定性意味和歧视色彩的标签,必然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而肢蠢这种贬损行为,由于缺乏程序上的正当性和坚定的证据支持,毫无疑问,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即便有罪有错,人格权也不容侵犯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