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当年回乡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由当地政府组织接待和接收。退伍义务兵回原征集地30天内,持父母户口本、本人退伍证、部队行政介绍信、入伍通知书;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接到省军安办的接收帆旁通知后60天内,持转业(复员)证和省军安办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办理接收手续。 2.当年回乡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就业安置,在回原征集地后三个月内由当地安置部门统一拟定分配计划,报请当地政府审批,凭军安办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复员干部凭省军安办开具的雀轿困通知顷念书办理入户、粮食手续,不安排工作。农村义务兵,由当地政府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有专长的通过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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