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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还是所有供应商

2024-12-15 01:49:18 编辑:zane 浏览量:5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还是所有供应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还是所有供应商

所有参与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都适用。目的:明确供应商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孙激参加者,其最终目的是希望中标、成交,获得经济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有的供应商就可能采取各种非正当的方式和手段,甚至会出现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给予应有的惩处。释义本法关于供应商违法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提供虚假材料是供应商谋取中标、成交最常用也是最简便的一种手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范围广泛、方式多样,比如,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伪造有关资质证明文件,隐瞒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虚报产品质量等等。(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在实力、条件不足以与他人进行公平竞争情况下,有的供应商可能采取不正烂则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为了自己谋得更大的中标、成交机会。这种现象在实践中为数不少。(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供应商之间采取私下协议等方式相互恶意串通,或者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恶意串通,都是严重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也是对国家利益、饥凯棚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极大损害,属于十分恶劣的违法行为。(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供应商有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下列形式的法律责任。(1) 罚款。供应商有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之一的,可对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违反本条规定,要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不仅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且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名声,对企业今后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3) 没收违法所得。供应商实施本条违法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除对其作出以上处罚外,还要没收其违法所得。(4) 吊销营业执照。供应商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5)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违反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如果取得了中标、成交资格,则中标,成交无效。理解要点执行本法关于供应商违法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名单,应当予以公布,并对其在规定年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但不能自行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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