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可以发给什么人?每月多少钱呀?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调整政府特殊津贴宏困派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为进一步尺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国从199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选拔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干部人事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开蔽贺展。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副省级城市指标单列,选拔工作单独开展,人选由所在省统一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推荐人选须经过专家评议程序。除涉密人员外,必须经过公示。公示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范围内开展,要确保群众的监督和知情权。没有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荐人选,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部队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推荐的人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转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