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药家鑫被判死刑,而李启铭没有?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虽然二者都造成了人员死亡,但是二者的行为性质不一样。药家鑫的行为属故意杀人行为,而野羡肢李启铭的行为是酒后交通肇事,因此二者所判刑罚不同。
药家鑫是在撞人之后,见人未死,对死者连捅八刀,令死者当颂世场死亡,他的罪行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显然,药家鑫的行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因此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标准,后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判处死刑。
李启铭在撞人之后,并未对死者继续施加伤害,而死者也是在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李启铭最后被判刑6年有期徒刑。
【扩展内容】
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派亩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参考资料:药家鑫案中的事实和谎言-人民网“我爸爸是李刚”官民矛盾的化解-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