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与幼的女发生性关系法律如何治裁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假如男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幼女自愿),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怀孕退学等情况发生),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在交友、早恋的过程之中双方自愿发生的,或者因受某些不良影响,与幼女自愿发生性交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2006年l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男方已满16周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敬橘镇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伍吵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亮粗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外情况,如果幼女外观明显成熟、常人判断不可能是14周岁,且男方不知其为幼女的情况下,应当是无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