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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为他们翻译。

2024-11-06 09:10:30 编辑:zane 浏览量:51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为他们翻译。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诉讼参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陵链森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尺亩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为他们翻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唤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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