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怎么界定区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我国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 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指毕谈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
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
处分行为相对于负担行为而言,它并不是以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作准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行为。“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容。
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数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
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唯碰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民法中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通说认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不承认这种分类。
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