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权利法案的背景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美国宪法制订并生效前,北美的13个殖民地按第二届大陆会议上提出,1781年批准的邦联条例组成了一个松散的联盟。但是这个根据邦联条例运作的中央政府权力太弱,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调节各州间产生的各种冲突。费城会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召开,意图纠正早在美国独立战争获得胜利前就已经明显存在的严重问题。
会议于1787年5月14日至9月17日在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召开,虽然起初的理由只是对邦联条例进行修改,但以弗吉尼亚州的詹姆斯·麦迪逊和纽约州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首的许多代表从一开始就不打算这么做,而是意图组建一个新的中央政府。会议在宾夕法尼亚州议会举行,弗吉尼亚州的乔治·华盛顿被一致推选为会议主席。参与宪法制订的55位代表中有多位开国元勋。托马斯·杰斐逊当时是驻法国大使,未能出席的他称赞这次会议的代表是“半神半人”的集合,不过罗德岛州对会议予以抵制,因此没有派代表出席。
9月12日,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建议在宪法中增加权利法案,马萨诸塞州的埃尔布里奇·格里让这一建议成为正式提案。但是,迟桥此各州代表经过短暂蹉商后一致否决了该提案。当时反对权利法案的麦迪逊之后表示,这样一些从州权利法案中调用的内容所能够提供的只是一种反抗暴政的幻觉。宾夕法尼亚州代表詹姆斯·威尔森之后认为,列举人民权利的行为是危险的,因为这会意味着没有明确提及的权利就不存在,汉密尔顿也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4卷中对这一看法表示赞同。并且由于梅森和格里曾结成同盟反对新宪法,所以他们在会议结束5天前提出的动议也就很自然地被一些代表视为一种拖延战术。然而,这项动议的快速否决之后危及了整个宪法的批准进程。作家大卫·O·斯图尔特称原宪法权利法案的缺席是“第一等级的政治失误”,而历史学家杰克·N·瑞科夫(Jack N. Rakove)称这是“对未来获得批准充满期待制宪者的一次重大失算”。
共有13位代表在宪法完成前就退出了会议,留下来的代表中也有梅森、格里和弗吉尼亚州的埃德蒙·伦道夫拒绝在宪法上签字。余下的39人签置了最终定稿,然后宪法根据其自身的第七条被送到各州批准。 费城会议结束后,包括帕特里克·亨利、塞缪尔·亚当斯和理查德·亨利·李在内的一些美国独立战争领袖公开表示反对新宪法,他们被称为“反联邦党人”。埃尔布里奇·格里撰写了最受欢迎的反联邦党人文章《议员格里先生之反对》(Hon. Mr. Gerry's Objections),前后进行了46版印刷,文章中特别针对新宪法缺乏权利法案进消猜行了批评。许多人都担心强大的中央政府将对个人权利构成威胁,总统将成为事实上的国王。杰弗逊在给麦迪逊的信中也赞成增加权利法案:“半个面包也比没有强。如果我们没法保证自己所有的权利,那就保障那些咱能保证的吧。”
反联邦党人(可能是罗伯特·耶茨)以假名布鲁特斯(Brutus)写道:
我们发现他们在第一条第九款中宣称,除非发生叛乱,否则不能中止人身保护令特权,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等等。对于那些没有明确保留的权利,其所需例外的分寸在哪里?这部宪法是否有任何地方授予(政府)中止人身保护令、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以及授予贵族爵位的权力?这些当然不会有明目张胆的条款规定。唯一能够得出的解释是,这些都是对授予一般权力的暗示,而且也码迅同样可以说,所有权利法案中确保不会滥用的权力,都包含或是暗含在这部宪法所授予的权力中。
布鲁特斯接下来直接针对制宪者作出这样的暗示:
政府不应该获得如此广泛且不受限制的权力,而只应该拥有受到明确限制的权力。所以可以明确的一点是,我不禁怀疑那些试图说服人们,与各州宪法相比,在这部宪法中作出这类保留并不必要的那些人,是怀着蓄意欺骗的企图,让你们变得彻底臣服。
宪法的支持者被称为“联邦党人”,他们在宪法批准期间的大部分时间里都反对权利法案,这部分是因为法案程序上的不确定性。麦迪逊反对将其列入宪法,他在联邦党人文集(这一文集是一系列宣扬联邦党人立场的论文)第46卷中指出,州政府已经对个人自由给予了足够的保护,。汉密尔顿也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4卷中表示:“从每一个理性的角度和实际的用途来说,宪法本身就是一部权利法案”。他认为批准宪法并不意味着美国人民放弃自己的权利,特别以权利法案来进行保护是毫无必要的:“严格来说,人民并没有在这里放弃任何权利,他们保留了所有权利,他们不需要(在宪法中)特别加以保留。”批评人士指出,早期的政治文献已经保护了特定权利,但汉密尔顿坚称宪法有本质上的不同:
权利法案起源于国王与其臣民间的约定,对一些特权加以保留,这些权利不会移交给王子。比如由英王约翰签署,保证贵族权利的《大宪章》。
帕特里克·亨利的主张与之相反,他相信立法部门必须明确地知道“人民保留权利的边界……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将被认为是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通过暗示来指称他们放弃了权利。” 乔治·华盛顿在1788年给拉法耶特侯爵的信中写道:“马萨诸塞州的会议通过了整部宪法,但建议了多项具体的改动和平息争端的说明。”来源:美国国会图书馆
1787年12月至1788年1月,特拉华州、宾夕法尼亚州、新泽西州、佐治亚州和康涅狄格州相对较为顺利地批准了宪法,宾夕法尼亚州反对批准宪法的议员虽然占少数,但他们的意见还是得以广泛流传。相比之下,马萨诸塞州的会议要激烈得多,甚至出现了联邦党人代表弗朗西斯·达纳和反联邦党人埃尔布里奇·格里拳脚相向的情况,因为当时后者被禁止发言。最后在独立战争英雄和反联邦党人领袖塞缪尔·亚当斯和约翰·汉考克调停下,僵局才得以缓解,会议同意批准宪法,不过同时也要提出修正案。这次会议上提出的修正案包括死刑案件必须由大陪审团起诉和未明确给予联邦政府的权力由各州保留。其中前者之后成为第五条修正案的一部分,后者成为第十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在马萨诸塞州的示范下,弗吉尼亚州和纽约州中只占少数的联邦党人也通过把宪法批准和提出修正案联系起来而成功地在各自会议中批准了新宪法。弗吉尼亚州会议上由法学教授乔治·威思领头的一个委员会向联邦国会提议了40条修正案,其中20条列举了个人权利,另外20条列举了各州的权利。后者包括对征税和贸易管控等联邦权力的限制。
包括马里兰州路德·马丁在内的少数宪法批评者仍然对批准持反对态度。但他昔日的盟友,如纽约州的约翰·兰辛等人,放弃了对宪法批准进程的阻挠。他们开始接受宪法中的不足之处并转为寻求修正案加以解决。为了保留在联盟之中,多个州的会议上都出现了原本支持“先修正(再批准)”的人仕转为“(先批准)后修正”。纽约州的反联邦党人向各州发出一封“通函”,提议召开第二次“先修正(再批准)”的制宪会议,不过这一倡仪没有获得多少州议会的支持。最终,只有北卡罗莱纳州和罗德岛州坚持要等到国会提出修正案后再批准宪法。
根据新宪法第七条的规定,只要在13个州中获得9个批准,新政府就将在这些州中开始运作。经过一州又一州长达一年的批准战后,邦联国会于1788年9月13日核实,新宪法已经获得批准,新政府在11个州中正式成立。邦联国会指示新政府于3月的第一个星期三在纽约市开会,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开始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