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超法规的阻却违法事由是指行为表面上造成了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符合犯罪构成的某些要件,但是由于特别的事由存在而实质上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排除犯罪成立的事由。
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由于对合法化事由来源的领域不加限制,所以,若想对能够考虑到的全部合法化事由无一余漏地加以列举,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理论上均是不可能的。而且对国家立法者而言,即使想将所有的合法化事由都通过立法加以规定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也就产生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从理性的角度讲,再高明的立法者都不可能在法典中将瞬息万变的现返碧实社会中所有具有实质违渗世州法性的行为一网打尽,当然也不可能将所有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全部规定下来。
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所导致的社会伦理、法律价值观的变化,会导致刑法中的新的违法阻却事由不断扩大,而原有的违法阻却事由则不敷需要。我国社会变得越来越进步,对人权、自由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出现,而这些本应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或许仍然在实定法中被规定为犯罪行为而会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所以必须承认由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来进行弥补。
法律规定不敷需要的例子各国刑法毫无疑问都会存在。以我国为例,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各级司法机关没有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羁押期限的规定,导致超期羁押现象严重,为改变这种侵犯人权的现象,新的司法解释将性质严丛蔽重的超期羁押行为作为“非法拘禁”处理,那么,现行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显然就不敷需要,因为既然超期羁押已经被规定为非法拘禁而成为对公民权利的不法侵害。
那么,被超期羁押的受害人,就应该享有对以暴力行为进行的超期羁押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但目前我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法律保护的缺失,必然影响到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类似的法律缺失现象,在我国刑法中必然不是少数,而有关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法律规定的缺失也会有很多处,因此,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出现和使用就颇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