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通化疫情“0号传染源”确认,这该怎么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通化疫情“0号传染源”确认,黑龙江籍人员林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租粗隐被立案侦查。
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源升品质生活坊”经营者季某某于2021年1月9日,雇佣黑龙江籍人员林某(该人系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通化市疫情“0号传染源”)为其产品在通化市东昌区的销售作宣传。
林某在两家养生馆推销产品时,多次召集多名中老年人前去“听课”,不少中老年人为免费鸡蛋不慎中招。据介绍,这轮疫情中,受感染的多是中老年人,平均年龄63岁,最大的88岁。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这是大家最耳熟能详的罪行,那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弊厅有期徒刑。
该罪名在主体上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在客观要件上是侵害了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这一点结合本案看,并不是说黑龙江籍人员林某不知自己感染新冠病毒就可以免责凳巧的。
如果林某明知是感染新冠病毒还组织“讲课”,那么这种性质就更加恶劣,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黑龙江籍人员林某,如果经过审判被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那么他的起刑点就是三年,如果有其他严重后果,那么就可能是三到七年;如果林某有明知的故意,那么整个案件的性质就严重了,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