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及特征?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十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简野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重要内容。
信息网络传播权特征:
(1)环境的特殊性
向公众传播或提供作品并不仅指在互联网中传播作品。公众不仅可以在互联网上阅读作品、观看电影电视节目,而且还可以通过电视电话网络收看收听自己喜欢的节目。
(2)传播的公开性
信息网络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环境,一件作品一旦被放置于该环境中就等于处在公开状态。
(3)方式的互动性
信息网络具有较强的交互性。作品在信息网络中的传播不同于以往的传播。传统的传播一般都是单向传播的方式。
扩展资料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十分广泛。由于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网络中可以呈现出包括文字、图形、声音、图像、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作品。
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均可以被数字化后在信息网络中拦戚喊进行传播。因此,信仔宽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应该包含这些传统意义上的作品。
同时,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著作权上,在邻接权方面也同样存在侵权行为。邻接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等。所以,这些也应当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客体。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