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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24-10-29 17:02:58 编辑:zane 浏览量:5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原: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原:组织起草]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原: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迟樱穗、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原第(五)条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原第(四)条第一款]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原第(第)条第二款]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原第(四)条第三款],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原第(四)条第四款]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原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部分],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原: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被细化,原文:查处垄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原:第(六)条]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原第(七)条内容没变]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此职能98年三定方案曾划出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原第(八)条,减少第二款: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原:第(九)条],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取消了“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原第(十)条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原第(十二)条]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原第(十一)条]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原第(十三)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3个[原为11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取消: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要管理、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并颂昌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系统统计、财务工作;码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取消: 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规划,组织法制宣传培训,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  (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原公平交易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取消原文: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四)直销监督管理局。[新增]  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打传部分职能归原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取消: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六)市场规范管理司。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原文:依法组织]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新增]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八)企业注册局。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原为:组织管理]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取消: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取消: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的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司。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原为:组织实施]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原为:广告协会]的工作。  (十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二)人事司。[原人事教育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的有关事项;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取消: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奖励工作;]  (十三)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原外事司]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新增]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其他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等行政职能,其干部管理办法不变;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注:红色部分为新增加的内容,绿色部分为更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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