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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制度是加强中央对地方监察权的一个创举,这一制度形成于哪里

2024-12-03 01:26:53 编辑:zane 浏览量:582

刺史制度是加强中央对地方监察权的一个创举,这一制度形成于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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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制度是加强中央对地方监察权的一个创举,这一制度形成于哪里

刺史制度最早正式形成于西汉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建立了独立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渊源可追溯到秦代的御史监郡制。自惠帝以来的御史监郡制已经出现了监御史不奉法、多失职,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情况,文帝不得不使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监御史的行为。但是,丞相史出刺又带来了监察权力不集中,监御史、丞相史职事重叠交叉、互相推诿的问题。汉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复监……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权相放,治不平正,处官不良,细民不通,下失其职”。 关于刺史之职掌,《汉书·百官公卿表》“监御史”条下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从“六条”内容看,刺史的监察对象第一条涉及地方豪强,其余五条皆与“二千石”有关。这里的“二千石”是指郡国守相,因而刺史的监察对象主要是郡国守相和地方豪强。这表明武帝初置十三部州刺史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地方郡国守相的监察,防止守相专权坐大。 这一咐茄制度一直为后人所赞誉,清顾炎武称“刺史六条乃百代不易之良法”。隋朝的巡察六条制度,唐朝的十道巡按制度就是西汉刺史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不过根据《汉书》记载,刺史职责还包括对诸侯王的监察。 汉武帝设立刺史,实现了监察权和行政权相分离,标志着汉代对官吏监察权的独立,也基本上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但是,随着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掌握监察大权的监察官权力越来越大。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监督百官,尤其是地方郡守的贪腐和不法行为,如何保证监察官吏自身廉洁,真正做到依法监察又是一个新的问题。秦汉时期在监察制度设计上,既让监察权与行政权逐渐分离,扩大监察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强化对行政官吏的权力制约,又运用行政手段,制约监察权力的膨胀,以保证监察权力被制约在一定范围以及监察官吏的清正廉洁,形成了一种双向制衡机制。 汉代在御史这一主要监察系统之外,又让行政最高长官丞相担一定监察职责,使两府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虽然朝中文武百官和地方郡守县令都处于不同监察官吏的严密监督之蚂晌下,但反过来,秦汉时期所有官吏也有权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吏进行举奏弹劾。 御史大夫张汤位高权重,其本身就是汉武帝的心腹和耳目,监察百官,但张汤本人也被丞相严青翟和长史朱买臣弹劾,被迫自杀。汉元帝时,掌管监察大权的御史中丞陈咸因与罪人朱云交往,被丞相举奏。 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地方郡守,权力很大。汉武帝为了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政务,规定刺史只能以“六条”监察。如果依法行事,则会受到闷简锋褒奖。如朔方刺史翟方进“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辄举,甚有威名,再三奏事,迁为丞相司直”。如果刺史追求“六条”以外的监察权力,则不予许可,并要受罚。豫州刺史鲍宣“举措烦苛,代二千石署吏听讼,所察过诏条”,被丞相司直弹劾免职。鲍宣免职的根本原因就是越权。 监察官职责虽然督察百官,但必须听命于皇帝,实际上也与其他行政官吏一样处于皇帝的监督之下。在监察系统内部,秦汉时期要求监察官吏之间相互监督,尤其是御史中丞负有对本系统属吏督察之责。如严延年是侍御史,仅仅因为没有阻止受到弹劾的大司农入宫,作为侍御史的严延年就受到御史中丞的斥责。秦汉时期监察制度设计上的这种相互制约机制,既是保证行政官僚廉洁奉公、勤政廉政的需要,又有效防止了监察权力失控,避免监察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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