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存不存在犯罪中止?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行为犯的概念,最早是由大陆法系学者提出并运用的,而且是把行为犯和结果犯这两个蚂型概念作为对应的范畴加以研究的。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行为犯的争论,各学者观点不一,争议很多,根本没有统一的观点。有的认为行为犯不同举动犯,二者的区分在于行为犯有既遂和未遂之分世庆,举动犯无既遂与未遂之分。有的还认为行为犯包括举动犯(举止犯)和过程犯。
根据故意犯罪的行为过程和阶段的理论,故意犯罪行为(包括行为犯的行为)总存在一定的发展过程和阶段。只不过不同危害行为的过程和阶段长短不一、内容各异。行为犯的行为停止在犯罪过程中的哪一点才达到犯罪既遂状态,不仅取决于行为自身的特点,还与立法者依据统治阶级的意志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关。从行为本身来看,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与完成该实行行为总是不能等同的。因此,从理论上讲,着手实行犯罪与实行犯罪完毕归于同时的观点是不准确的。只有立法者基于刑法价值的考虑,认为着手实行某些犯罪与实行这些犯罪到一定的程度具有价值上的等同,故对它们同以既遂犯论处,这才是正确的解释。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后,还须将此行为继续进行一定时间。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相当的危害程度时,才标志着该行为犯的既遂形态。同理,对于这类行为犯,显然是存在犯罪中止的。
总之,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是可以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