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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不予受理有哪些情形?

2024-12-03 14:19:31 编辑:zane 浏览量:516

<<民诉>>不予受理有哪些情形?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民诉>>不予受理有哪些情形?

哪些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适用意见》第139条、第145条、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41条、第142条规定,以下各类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并扰孙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如本院没有管辖权,告知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该原告仍坚持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9.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反侍李核悔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10.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而应遵守国际惯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法院不予受老掘理案件适用裁定,其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次日起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二是在受理、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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